电子商务的兴起和数字贸易流动的迅速扩张意味着,许多国家现在保护跨境数字流动自由方面拥有巨大的商业和文化利益。
前言: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美在数字贸易方面有各自的优先考虑和法律要求,二者之间在不同领域形成明显差异。这将对未来达成普遍的国际数字贸易协议造成影响。2021年10月20日,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发表短文,扼要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差异。本人翻译了该短文,仅供交流。
自2005年以来,电子商务的兴起和数字贸易流动的迅速扩张意味着,许多国家现在保护跨境数字流动自由方面拥有巨大的商业和文化利益。强有力的国际协议可能会保持数字高速公路的畅通,但美国和中国的症结在于,它们不太可能共同参与未来的数字贸易协定。
中国在数字贸易方面的“红线”有与许多国际贸易协定不相容的条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协议文本包括的条款——主要是在中国的坚持下——允许政府对数字市场进行实质性干预,其中一项条款允许成员国要求企业在国内设置计算设施,并要求其向政府公开源代码作为贸易条件。几乎没有其他之前谈判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允许这些措施,美国和其他国家可能不会接受将它们纳入未来的(贸易)文本。
美国也有优先事项,可能会将其排除在目前正在谈判的数字贸易协定之外。美国对平台责任的立场为Facebook和Twitter等托管第三方内容的公司提供了豁免权,使其不必为发布在其网站上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美国将这一条款纳入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USMCA),但这在国外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其他数字协议也没有提供类似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