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冻结账户的资金属于涉案财物,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可见侦查部门可以对涉案冻结账户的资金进行划扣返还,但是能够处置的是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涉案资金。 那对于那些没有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第三人账户因为进了黑钱被采取冻结措施的是否能在侦查阶段予以处置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在侦查阶段处置。跟对于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一样,有争议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认定应留待法院去认定,否则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可见侦查机关可以处置的涉案财物应当限制为权属明确的涉案财物,如果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明确提出了异议,侦查机关应及时审查,认为是第三人合法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解冻。不能明确权属的应留待法院认定,而不能擅自处置。
